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40號上 訴 人 詔暘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玟琪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強打國際事業有限公司間因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8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2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64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