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43號原 告 郭亦銘 郭宜鈞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魁元律師被 告 吳翊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務不存在等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采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楨珍裁判案由:確認債務不存在等裁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5-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