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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3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97號上 訴 人 無水寮北極殿法定代理人 謝世賢被上訴人 吳進興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8 月28日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397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宛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翔彬

裁判案由:確認當選無效
裁判日期:2015-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