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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4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44號原 告 陳俊彰訴訟代理人 江大寧律師被 告 吳婉溱

吳素真吳昕潔吳忠益共 同訴訟代理人 洪士宏律師

蘇辰雨律師洪儀婧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贈與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宛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翔彬

裁判案由:交付贈與物等
裁判日期:2015-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