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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5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20號原 告 國堡亞太高科技媒體園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武訴訟代理人 林慶雲律師

陳正男律師楊靖儀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龔盈瑛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慧敏律師被 告 陳烱銘

徐柏輝共 同訴訟代理人 趙家光律師

鄭鈞懋律師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之1 第

2 項訂有明文。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返還石頭、雕塑、樹木計67項(見卷一第107 頁),並主張標的物價值相當新台幣(下同)300 萬元(見卷一第105 頁),繳納裁判費30,700元。嗣後原告具狀變更訴之聲明,請求被告返還標的物計104 項石頭、雕塑及樹木4 棵(見卷二第94頁至第99頁,下稱系爭標的物)),主張就系爭標的物所得利益為660 萬元(見卷二第167 頁)。本院據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66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340元,原告應補繳35,640元(計算式:66,340-30,700=35,64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佩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鍾錦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裁判日期:2015-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