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76號上 訴 人 資克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麗英被 上訴人 三禾照明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杜明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2 月26日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676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607,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宛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翔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