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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7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41號上 訴 人 黃梓銘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秀金、許瑛芬、呂俊傑間請求土地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月8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741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914 元【計算式○○○區○○○段○○○○○○○號面積2879㎡土地公告現值1,100元/㎡權利範圍1120.679/2879=1,232,74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佩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仙宜

裁判案由:土地移轉登記
裁判日期:2016-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