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782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782號原 告 蔡艾淇訴訟代理人 古富祺律師被 告 藍子鴻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0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確認本院九十八年度審聲字第一六四號民事裁定附表所示之財產文件、帳簿、表冊,於附表一所示部分不存在。

確認本院九十九年度聲字第一八九號民事裁定附表所示之財產文件、帳簿、表冊,於附表二所示部分不存在。

本院九十九年度司執字第三八四六九號、一百年度司執字第一二五八二二號強制執行程序於附表一、二範圍內應予撤銷。

被告不得以本院九十八年度審聲字第一六四號、九十九年度聲字第一八九號民事裁定為執行名義,對原告聲請強制執行。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依公司法第48條及第109 條規定向本院聲請裁定命原告將拉拉聖薔國際有限公司(下稱拉拉聖薔公司)之財產文件、帳簿、表冊提供予其查閱,經本院98年度審聲字第164 號、99年度聲字第189 號民事裁定准許被告查閱拉拉聖薔公司如裁定附表所示之財產文件、帳簿、表冊。嗣被告持前開裁定為執行名義(下稱系爭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對原告強制執行,經本院以99年度司執字第38469 號、10

0 年度司執字第125822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在案。惟系爭執行名義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資料,因拉拉聖薔公司未曾製作,或因不曾取得,或因拉拉聖薔公司早已於民國98年3 月間即申請停業,或已逾保存年限,而客觀不存在,原告自無提出之可能及義務,又系爭執行名義如附表三、四所示之資料,則均已全部提出,或由執行法院函調相關資料而履行完畢,原告就上開債務分別有不成立(自始不存在)、消滅(已履行完畢)或妨礙(罹於保存年限)債權人請求之事由存在。詎執行法院仍就原告早已履行完畢、或無履行可能而理應執行終結之執行程序,再於民國103年6 月3 日核發執行命令,復於103 年12月2 日發函通知原告應依自動履行命令之內容履行,顯係誤依被告重複聲請執行所為不適法行為,而應予撤銷。並聲明:如主文第1 至4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就附表一、二所示之文件確實存在,拉拉聖薔公司雖已於98年3 月間申請停業,但停業期滿,若仍要繼續停業,應依法令規定繼續申請停業,且因公司迄今尚未辦理清算作業,故仍應繼續編制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產目錄、停業損益表等財務報表,方屬合法;拉拉聖薔公司款項遭原告挪用,股東權益大幅改變,必須製作股東權益表,屬重大會計事項,必須揭露,仍要編制,否則違法;拉拉聖薔公司曾在97年度分配股利,必有股東股利分配表;拉拉聖薔公司於98年間停業後仍有營業,雇用員工,給付薪資,且在永豐銀行三民分行帳戶有薪資轉帳情形,必有員工名冊及銀行薪資轉帳清冊;依健保局投保單位明細表,可知原告擔任拉拉聖薔公司董事期間有支領報酬,必有董事報酬之支付證明;拉拉聖薔公司從事美容化妝品公司,採會員制,必有會員資料清冊,以確認每個會員美容課程堂數;公司營業報告、財務報表等為商業會計法第66條規定及公司組織章程要求製作,原告必有編制;普通序時帳簿為商業會計法第23條要求支作業規範,公司之交易事項均需製作傳票,並據以製作每日普通序時帳簿,進而編制月結的總分類帳,且年度終了要提交股東會簽名確認,屬「未結會計事項」而不受5 年保存期限的規範,故原告以文件「逾保存期限而無保存義務且事實上不存在」為由,已悖離會計作業規範,且有違法令,自無理由;拉拉聖薔公司既符合成立之有限公司,自無可能未有設立時選任董監事會議之紀錄?且公司章程第三章第9 條亦有明文規定,若無選任,則要由何人代表公司並運作?顯然必有設立時選任董監事會議之紀錄;公司必留存員工扣繳憑單,此乃總分類帳之憑證,員工離職證明書亦為勞健保退保依據,不可能不存在。又原告就拉拉聖薔公司如附表三、四所示之資料並未全部提出,部分雖由執行法院查調取得,然拉拉聖薔公司係擴大書面審查案件之公司,法院查調者僅能取得原告向國稅局「報稅用」之相關表冊,無法取得不必向國稅局申報之其他帳冊、簿據、憑證等。況原告既未於系爭執行名義成立前或確定前向審理之法院表明有所爭執,復於接獲系爭執行名義之裁定後,亦未提出抗告爭執未有製作,直至被告持系爭執行名義聲請執行後再予爭執,自難遽為有利之確認。另系爭執行名義皆強調原告應將拉拉聖薔公司財產文件、帳簿、表冊提供予被告查閱,惟原告歷年來所提供者均為影本,且刻意在碳粉不足情形下影印,數據模糊難辨,並用線裝訂,被告無法拆線影印,導致眾多數據被蓋住,無法得知正確會計資訊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㈡第38頁):

(一)被告前依公司法第48條及第109 條規定向本院聲請裁定命原告將拉拉聖薔公司之財產文件、帳簿、表冊提供予其查閱,經本院98年度審聲字第164 號、99年度聲字第189 號民事裁定准許被告查閱拉拉聖薔公司如裁定附表所示之財產文件、帳簿、表冊。

(二)本院98年度審聲字第164 號裁定,業經本院98年度抗字第

4 號駁回抗告確定,本院99年度聲字第189 號已裁定確定。

(三)被告持系爭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對原告強制執行,經本院以99年度司執字第38649 號、100 年度司執字第125822號強制執行事件受理在案,執行程序尚未終結。

(四)本院98年度審聲字第164 號裁定附表編號1 、2 、7 全部履行完畢,編號3 、4 已履行96年度。

(五)本院99年度聲字第189 號裁定附表編號1 、2 、3 、4 、

11、19、21、22、23已履行98年度,編號10有關93年度到99年度存提明細已履行,編號18、20已全部履行。

四、本件之爭點:㈠原告有無確認利益?㈡附表一、二所示之財產文件帳簿表冊是否存在?㈢附表三、四所示之財產文件帳簿表冊是否已履行完畢?㈣原告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 項規定,請求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38469 號及100 年度司執字第125822號強制執行程序於附表一、二範圍內應予撤銷,有無理由?㈤原告主張被告不得以本院98年度審聲字第164 號、99年度聲字第189 號民事裁定為執行名義對原告聲請強制執行,有無理由?本院分述判斷意見如下:

(一)原告有無確認利益?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確認證書真偽或為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亦同;前項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以原告不能提起他訴訟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第1項、第2 項定有明文。又確認之訴,除確認證書真偽之訴外,事實問題雖不得為確認之訴之標的,但苟非單純事實,而係權利義務之存否,則非不得提起確認之訴(最高法院57年台上字第3346號判例參照)。另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240號判例參照)。經查,原告主張系爭執行名義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資料不存在,進而請求撤銷此部分之強制執行程序,被告則否認原告主張,並辯稱:上開資料確實存在等語,是以,系爭執行名義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資料是否存在,兩造間即有爭議,且此非單純事實,而係權利義務之存否,攸關原告是否有提出義務,並有遭執行法院裁罰之風險,而上開不安之狀態,得以確認判決除去之,且不能提起他訴訟解決,則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中關於確認之訴部分,應認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存在。

(二)附表一、二所示之財產文件帳簿表冊是否存在?⒈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定有明文。又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之訴,如被告主張其法律關係存在時,應由被告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70 號判例參照)。原告主張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財產文件帳簿表冊,因拉拉聖薔公司未曾製作,或因不曾取得,或因拉拉聖薔公司早已於98年3月間即申請停業,或已逾保存年限,而客觀上不存在,被告則辯稱:上開資料確實存在等語,自應由被告就上開資料事實上存在乙節,負舉證責任。

⒉經查:

①關於附表一編號3 「股東權益表(93-97 年度)」及附表

二編號3 「股東權益表(98-99 年度)」,被告辯稱:拉拉聖薔公司款項遭原告挪用,股東權益大幅改變,必須製作股東權益表,屬重大會計事項,必須揭露,仍要編制,否則違法云云,然原告未製作股東權益表是否違反公司法或商業會計法等相關規定,屬主管機關得否對原告課以行政罰鍰之問題,尚難依此推論原告必有製作,被告對此未盡舉證責任,難認確屬存在。

②關於附表一編號4 「股東股利分配表(93-96 年度)」及

附表二編號4 「股東股利分配表(98-99 年度)」,附表二編號13「公司營業報告、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股東同意書(含簽名)(93-99 年度)」,附表二編號19「盈餘分配表(93-99 年度)」,被告辯稱:拉拉聖薔公司曾在97年度分配股利,必有股東股利分配表,且公司營業報告、財務報表等為商業會計法第66條規定及公司組織章程要求製作,原告必有編制云云,固提出97年(分96年)拉拉聖薔公司股東股利分配表及股東同意書影本2紙為證(見本院卷㈠第209 、211 頁),然被告於本院98年度審聲字第164 號提出書狀自承:原告所提出之97年(分96年)拉拉聖薔公司股東股利分配表及股東同意書,伊未經查帳,故未簽署同意等語(見該卷第5 頁背面及第6頁),可知被告反對該次股利分配而未能分派股息或紅利,且依原告於本院100 年度司執字第125822號執行程序所提出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未分配盈餘繳款書觀之(見本院100 年度司執字第125822號執行卷㈠,下稱系爭執行卷㈠,第205 、206 、303 頁),亦可證明拉拉聖薔公司自93年起至99年均未分配股利及盈餘,足證未曾製作附表

一、二編號4 之股東股利分配表、附表二編號13之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股東同意書及編號19之盈餘分配表,又原告未製作營業報告、財務報表是否違反公司法或商業會計法等相關規定,屬主管機關得否對原告課以行政罰鍰之問題,尚難依此推論原告必有製作,被告對此未盡舉證責任,難認確屬存在。

③關於附表一編號5 「員工名冊(93-97 年度)」及附表二

編號5 「員工名冊(98-99 年度)」,附表一編號6 「薪資轉帳清冊(93-97 年度)」及附表二編號6 「公司負責人、經理人及所有員工之銀行薪資轉帳清冊(93-99 年度)」,被告辯稱:拉拉聖薔公司於98年間停業後仍有營業,雇用員工,給付薪資,且在永豐銀行三民分行帳戶有薪資轉帳情形,必有員工名冊及銀行薪資轉帳清冊云云,固提出拉拉聖薔公司95年5 月間之加盟館現有人員名單、95年1 月份及96年5 月份員工薪資轉帳明細表為證(見本院卷㈠第210 、212 、213 、242 頁),然上開加盟館現有人員名單及員工薪資轉帳明細表與附表一、二編號5 之員工名冊及編號6 之薪資轉帳清冊並不相同,無法證明原告確有製作員工名冊及薪資轉帳清冊,被告雖聲請傳訊證人劉豫君即永宸聯合記帳士事務所員工以證明確有上開資料存在,然劉豫君已到庭證稱:「(問:拉拉聖薔公司停業後是否仍有委託永宸聯合記帳士事務所記帳?)沒有,因為停業後就不可以再營業,國稅局是會查的,至於停業後,拉拉聖薔公司有無營業我不清楚」、「(問:拉拉聖薔公司有無員工薪資轉帳資料?)我不知道,我們只做外帳,拉拉聖薔公司不會給我這些內部資料」、「(問:永宸聯合記帳士事務所有無製作公司員工薪資資料表?)如果客戶有提供給我們,我們就會報,我們不會幫忙製作員工薪資資料表,我們是依照憑證做帳」等語(見本院卷㈡第

18、19頁),則依劉豫君上開證言所示,難認確有附表一、二編號5 之員工名冊及編號6 之薪資轉帳清冊之存在。

④關於附表二編號1 「資產負債表(99年度)」、編號2 「

損益表(99年度)」、編號11「財產目錄(99年度)」、編號22「停業損益表」,被告辯稱:拉拉聖薔公司雖已於98年3 月間申請停業,但停業期滿,若仍要繼續停業,應依法令規定繼續申請停業,且因公司迄今尚未辦理清算作業,故仍應繼續編制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產目錄、停業損益表等財務報表,方屬合法云云,然原告於停業後未製作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產目錄、停業損益表等是否違反公司法或商業會計法等相關規定,屬主管機關得否對原告課以行政罰鍰之問題,尚難依此推論原告必有製作,亦難認確屬存在。

⑤關於附表二編號7 「銀行刷卡機資料(99年度)」,業經

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100 年11月2 日、102 年6月20日函文、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102 年7 月16日函文陳明:拉拉聖薔公司並非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之特約商店,查無刷卡資料等語(見系爭執行卷㈠第16

0 、387 、461 頁),堪認附表二編號7 「銀行刷卡機資料」確實不存在。

⑥關於附表二編號8 「董事報酬之支付證明(93-99 年度)

」,被告辯稱:依健保局投保單位明細表,可知原告擔任拉拉聖薔公司董事期間有支領報酬,必有董事報酬之支付證明云云,惟原告縱然有支領董事報酬,亦未必製作董事報酬支付證明,且由原告歷年所得資料,亦可得知原告支領拉拉聖薔公司之薪資金額,被告未能舉證證明原告確有製作董事報酬之支付證明,難認此支付證明確實存在。

⑦關於附表二編號9 「中興保全公司契約(含緊急聯絡人資

料)(99年度)」,經本院100 年度司執字第125822號執行事件向中興保全公司調取拉拉聖薔公司93至99年之保全契約相關資料(見系爭執行卷㈠第32頁),該公司於100年10月19日函覆稱:拉拉聖薔公司93年至98年為其服務客戶等語(見系爭執行卷第47頁),可知拉拉聖薔公司於停業後已無繼續與中興保全公司簽約,自無99年度之契約資料存在。

⑧關於附表二編號12「拉拉聖薔公司所有會員資料清冊(93

-99 年度)」,被告辯稱:拉拉聖薔公司從事美容化妝品公司,採會員制,必有會員資料清冊,以確認每個會員美容課程堂數云云,然此為被告空口推論,而未提出任何證據以實其說,洵無足採。

⑨關於附表二編號14「公司普通序時帳簿(93-99 年度)及

總分類帳簿(98-99 年度)」,被告辯稱:普通序時帳簿為商業會計法第23條要求支作業規範,公司之交易事項均需製作傳票,並據以製作每日普通序時帳簿,進而編制月結的總分類帳,且年度終了要提交股東會簽名確認,屬「未結會計事項」而不受5 年保存期限的規範云云,業經證人劉豫君證稱:「(問:永宸聯合記帳士事務所所製作的總分類帳的依據是什麼?)是依據客戶所提供的發票單據製作」、「(問:拉拉聖薔公司是否有提供普通序時帳簿或日記簿?)沒有,我們不會做那麼細,因為只是書審,所以只會做總分類帳」等語(見本院卷㈡第18、19頁),可知拉拉聖薔公司確無製作公司普通序時帳簿,且於停業後亦無委託永宸聯合記帳士事務所製作總分類帳簿,自無上開資料之存在。

⑩關於附表二編號15「公司於93年4 月設立時,選任董監事

之會議(簽名)紀錄」,被告辯稱:拉拉聖薔公司既符合成立之有限公司,自無可能未有設立時選任董監事會議之紀錄,且公司章程第三章第9 條亦有明文規定,顯然必有設立時選任董監事會議之紀錄云云,然依拉拉聖薔公司章程及設立登記表(見本院98年度審聲字第164 號卷第11、15頁),確無設置監事,自無選任董監事之會議紀錄,且縱有選任董事之會議紀錄,然距今已10餘年,原告未能留存亦有可能,自應由被告舉證原告確有製作並保存中,惟被告未能提出任何證據以實其說,委不足採。

⑪編號17「公司所有員工扣繳憑單、健保、勞保局之申請書

及停保資料、員工離職證明書(93-99 年度)」,被告辯稱:公司必留存員工扣繳憑單,此乃總分類帳之憑證,員工離職證明書亦為勞健保退保依據,不可能不存在云云,然原告主張上開資料已因超過保存期限而未留存,至於是否違反公司法或商業會計法等相關規定,屬主管機關得否對原告課以行政罰鍰之問題,尚難依此推論原告必有留存而確屬存在。

⑫關於附表二編號18「國稅局左營稽徵所自93至98年度之歷

年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報稅證明,地價稅、房屋稅單(地址為高雄市○○區○○路○○號營業處所)」、編號20「歷年公司承租店面之租金費用證明(憑證)」,原告主張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均經國稅局核章確認公司已報稅,此外並不存在任何報稅證明等語,被告對於附表二編號18、20原告已全部履行等情,已不爭執(見兩造不爭執事項㈤),可知原告對於編號18、20之資料確無留存而不存在。

⑬編號23「98年3 月間之「停業展延申請書」(含會議紀錄

及國稅局證明)」,原告主張拉拉聖薔公司於98年3 月間係首次申請停業,並非展延停業,故無「停業展延申請書」等語,依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左營稽徵所100 年10月17日函文檢附之停業申請書觀之(見系爭執行卷㈠第43至46頁),可知拉拉聖薔公司於98年3 月間確係首次申請停業,自無停業展延申請書而不存在。

⒊又拉拉聖薔公司自98年3 月起申請停業迄今,而無營業之

事實,亦未僱用員工,且無營業費用支出及營業收入等情,有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左營稽徵所函覆該公司停業申請書、勞工保險局函覆該公司歷來投保勞保之被保險人名冊,及健保局函覆以該公司為投保單位之人員加、退保資料附卷可稽(見系爭執行事件卷㈠第43至46、91、166 至16

7 、386 、92至123 頁),並有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102年10月8 日函覆拉拉聖薔公司自93年起至98年止,歷年營所稅結算申報相關財產報表,及左營稽徵所函覆該公司停業資料相符(見系爭執行事件卷㈠第472 至494 、43至46頁),難認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資料確實存在,被告此部分抗辯,均屬無據。

(三)附表三、四所示之財產文件帳簿表冊是否已履行完畢?茲因被告對於本院98年度審聲字第164 號裁定附表編號1、2 、7 全部履行完畢,編號3 、4 已履行96年度,本院99年度聲字第189 號裁定附表編號1 、2 、3 、4 、11、

19、21、22、23已履行至98年度,編號10有關93年度到99年度存提明細已履行,編號18、20已全部履行等情不爭執(見兩造不爭執事項㈣、㈤),且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資料已確認不存在,業如前所述,則其餘資料是否已履行完畢,本院判斷如下:

⒈關於附表三編號8 「中興保全公司契約(含緊急聯絡人資

料)(93-97 年度)」及附表四編號9 「中興保全公司契約(含緊急聯絡人資料)(98年度)」,業經本院100 年度司執字第125822號執行事件向中興保全公司調取拉拉聖薔公司93至99年之保全契約相關資料(見系爭執行卷㈠第32頁),該公司已於100 年10月19日函覆在卷(見系爭執行卷㈠第47頁),可知已由執行法院向第三人調取相關資料而執行完畢。

⒉關於附表四編號7 「銀行刷卡機資料(98年度)」,業經

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100 年11月2 日、102 年6月20日函文、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102 年7 月16日函文陳明:拉拉聖薔公司並非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之特約商店,查無刷卡資料等語(見系爭執行卷㈠第16

0 、387 、461 頁),堪認附表四編號7 「銀行刷卡機資料(98年度)」,已由執行法院向第三人調取相關資料而執行完畢。

⒊關於附表四編號10「拉拉聖薔公司所有存摺(含永豐銀行

三民分行等)之支票存款、活期存款帳戶及93-99 年度轉帳明細」,業經本院100 年度司執字第125822號執行事件函查永豐銀行北高雄分行及三民分行、陽信銀行左營分行之帳戶自93年度至99年度之存提款及轉帳明細(見系爭執行卷㈠第34頁),並經永豐銀行三民分行、陽信銀行左營分行函覆在卷(見系爭執行卷㈠第60至90、151 、152 ),至永豐銀行北高雄分行則函覆拉拉聖薔公司未於該行開立帳戶等語(見系爭執行卷㈠第390 頁),可知已由執行法院向第三人調取相關資料而執行完畢。

⒋關於附表四編號14「公司總分類帳簿(93至97年度)」,

業經原告於本院100 年度司執字第125822號執行程序提出

101 年3 月23日民事陳報狀附件3 之拉拉聖薔公司93至97年度之總分類帳(見系爭執行卷㈠第213 至302 頁),復經執行法院令其補正93年度總分類帳第7 、9 、11、14、

17、18頁之缺頁部分(見系爭執行卷㈠第306 頁),亦經原告補正完畢(見系爭執行卷㈠第307 至314 頁)。被告雖辯稱:原告所提供者均為影本,且刻意在碳粉不足情形下影印,數據模糊難辨,並用線裝訂,被告無法拆線影印,導致眾多數據被蓋住,無法得知正確會計資訊云云,然經本院審視原告提出之上開總分類帳,並無數據模糊難辨或數據被蓋住之情形,至於被告影印後所發生之模糊難辨,乃影印方式所產生之問題,難認原告未盡履行義務,被告此部分所辯,洵屬無據。

⒌關於附表四編號16「公司與東森demon Spa 加盟簽約文件

、加盟金支付憑證」,業經經本院100 年度司執字第000000號執行事件向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調取拉拉聖薔公司加盟該公司De Mon SPA館之契約及加盟金支付憑證等資料(見系爭執行事件卷㈠第33、124 至141 頁),可知已由執行法院向第三人調取相關資料而執行完畢。

⒍準此,如附表三、四所示之資料,或因原告提出而履行完畢,或因執行法院向第三人調取相關資料而執行完畢。

(四)原告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 項規定,請求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38469 號及100 年度司執字第125822號強制執行程序於附表一、二範圍內應予撤銷,有無理由?按執行名義無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者,於執行名義成立前,如有債權不成立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亦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異議之訴,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 項定有明文。查系爭執行名義並無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且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資料不存在,已如前述,則原告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 項規定,請求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38469 號及100 年度司執字第125822號強制執行程序於附表一、二範圍內應予撤銷,洵屬有據。

(五)原告主張被告不得以本院98年度審聲字第164 號、99年度聲字第189 號民事裁定為執行名義對原告聲請強制執行,有無理由?按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以裁判為執行名義時,其為異議原因之事實發生在前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者,亦得主張之;執行名義無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者,於執行名義成立前,如有債權不成立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亦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異議之訴,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 、2 項定有明文。查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資料不存在,如附表三、四所示之資料已執行完畢,業經本院分別判斷如前所述,則原告主張被告不得以本院98年度審聲字第164 號、99年度聲字第189 號民事裁定為執行名義對原告聲請強制執行,自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被告並未舉證證明附表一、二所示之資料確實存在,又附表三、四所示之資料業經執行完畢,原告自得請求撤銷附表一、二所示之執行程序,並得請求被告不得再持系爭執行名義對原告聲請強制執行。從而,原告請求確認本院98年度審聲字第164 號民事裁定附表所示之財產文件、帳簿、表冊,於附表一所示部分不存在;確認本院99年度聲字第

189 號民事裁定附表所示之財產文件、帳簿、表冊,於附表二所示部分不存在;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38469 號、100 年度司執字第125822號強制執行程序於附表一、二範圍內應予撤銷;被告不得以本院98年度審聲字第164 號、99年度聲字第189 號民事裁定為執行名義,對原告聲請強制執行,均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舉證,核與本件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再予斟酌,併此敘明。

七、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振祐┌──────────────────────────────┐│附表一:原告主張本院98年度審聲字第164 號裁定附表不存在之項目│├──┬───────────────────────────┤│編號│公司之財產、帳簿、表冊名稱 │├──┼───────────────────────────┤│ 3 │股東權益表(93-97年度) │├──┼───────────────────────────┤│ 4 │股東股利分配表(93-96 年度) │├──┼───────────────────────────┤│ 5 │員工名冊(93-97年度) │├──┼───────────────────────────┤│ 6 │薪資轉帳清冊(93-97年度) │└──┴───────────────────────────┘┌──────────────────────────────┐│附表二:原告主張本院99年度聲字第189 號裁定附表不存在之項目 │├──┬───────────────────────────┤│編號│公司之財產、帳簿、表冊名稱 │├──┼───────────────────────────┤│ 1 │資產負債表(99年度) │├──┼───────────────────────────┤│ 2 │損益表(99年度) │├──┼───────────────────────────┤│ 3 │股東權益表(98-99年度) │├──┼───────────────────────────┤│ 4 │股東股利分配表(98-99年度) │├──┼───────────────────────────┤│ 5 │員工名冊(98-99年度) │├──┼───────────────────────────┤│ 6 │公司負責人、經理人及所有員工之銀行薪資轉帳清冊(93-99 ││ │年度) │├──┼───────────────────────────┤│ 7 │銀行刷卡機資料(99年度) │├──┼───────────────────────────┤│ 8 │董事報酬之支付證明(93-99年度) │├──┼───────────────────────────┤│ 9 │中興保全公司契約(含緊急聯絡人資料)(99年度) │├──┼───────────────────────────┤│ 11 │依稅法規定登記為「財產目錄」(99年度) │├──┼───────────────────────────┤│ 12 │拉拉聖薔公司所有會員資料清冊(93-99年度) │├──┼───────────────────────────┤│ 13 │公司營業報告、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股東同意書││ │(含簽名)(93-99 年度) │├──┼───────────────────────────┤│ 14 │公司普通序時帳簿(93-99 年度)及總分類帳簿(98-99 年度││ │) │├──┼───────────────────────────┤│ 15 │公司於93年4 月設立時,選任董監事之會議(簽名)紀錄 │├──┼───────────────────────────┤│ 17 │公司所有員工扣繳憑單、健保、勞保局之申請書及停保資料、││ │員工離職證明書(93-99 年度) │├──┼───────────────────────────┤│ 18 │國稅局左營稽徵所自93至98年度之歷年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之││ │報稅證明,地價稅、房屋稅單(地址為高雄市○○區○○路52││ │號營業處所) │├──┼───────────────────────────┤│ 19 │盈餘分配表(93-99年度) │├──┼───────────────────────────┤│ 20 │歷年公司承租店面之租金費用證明(憑證) │├──┼───────────────────────────┤│ 22 │停業損益表 │├──┼───────────────────────────┤│ 23 │98年3 月間之「停業展延申請書」(含會議紀錄及國稅局證明││ │) │└──┴───────────────────────────┘┌────────────────────────────────┐│附表三:原告主張本院98年度審聲字第164 號裁定附表已履行完畢之項目│├──┬─────────────────────────────┤│編號│公司之財產、帳簿、表冊名稱 │├──┼─────────────────────────────┤│ 1 │資產負債表(93-97年度) │├──┼─────────────────────────────┤│ 2 │損益表(93-97年度) │├──┼─────────────────────────────┤│ 7 │銀行刷卡機資料(93-97年度) │├──┼─────────────────────────────┤│ 8 │中興保全公司契約(含緊急聯絡人資料)(93-97年度) │└──┴─────────────────────────────┘┌────────────────────────────────┐│附表四:原告主張本院99年度聲字第189 號裁定附表已履行完畢之項目 │├──┬─────────────────────────────┤│編號│公司之財產、帳簿、表冊名稱 │├──┼─────────────────────────────┤│ 1 │資產負債表(98年度) │├──┼─────────────────────────────┤│ 2 │損益表(98年度) │├──┼─────────────────────────────┤│ 7 │銀行刷卡機資料(98年度) │├──┼─────────────────────────────┤│ 9 │中興保全公司契約(含緊急聯絡人資料)(98年度) │├──┼─────────────────────────────┤│ 10 │拉拉聖薔公司所有存摺(含永豐銀行三民分行等)之支票存款、活││ │期存款帳戶及93-99 年度存、提、轉帳明細 │├──┼─────────────────────────────┤│ 11 │依稅法規定登記為「財產目錄」(93-98年度) │├──┼─────────────────────────────┤│ 14 │公司總分類帳簿(93-97年度) │├──┼─────────────────────────────┤│ 16 │公司與東森demon Spa 加盟簽約文件、加盟金支付憑證 │├──┼─────────────────────────────┤│ 20 │國稅局未分配盈餘加徵10% 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歷年證明 │├──┼─────────────────────────────┤│ 21 │98年3 月間停業申請書(含會議紀錄及國稅局證明)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16-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