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97號原 告 陳永昌被 告 富昌建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蕭伊君
柴正屏柴月嬌蔡明秀林世宏(原名:林世賢)被 告 謝同進訴訟代理 人 黃敏哲律師被 告 孫王狩猛
孫可亦孫玉文孫可久共 同訴訟代理 人 李永裕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價金讓與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 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張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