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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7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25號上 訴 人即原 告 太陽宮法定代理人 林劍雄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林秀娟間請求確認地上權登記請求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5 年1 月12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8,773元,該裁定已於105 年1 月18日送達上訴人指定之送達代收人謝孟峰,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60 頁),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足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采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裁判日期:2016-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