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75號原 告 法國商微脈衝電鍍概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史蒂芬(MENARD Stephane)訴訟代理人 劉向馗律師被 告 新創儀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俊成被 告 科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明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10月29日上午10時50,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瑞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