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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9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75號原 告 法國商微脈衝電鍍概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史蒂芬(MENARD Stephane)訴訟代理人 劉向馗律師被 告 新創儀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俊成被 告 科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明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10月29日上午10時50,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瑞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
裁判日期:2015-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