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97號上訴人即原告 王掙琦上訴人與高雄傑座社區管理委員會間因104年度訴字第997號確認會議決議不成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劉建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進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