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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調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調訴字第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淑芬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冠宏間請求宣告調解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32,403元,應繳裁判費為25,8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朱玲瑤

法 官 謝文嵐法 官 徐彩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李聖章

裁判案由:宣告調解無效等
裁判日期:2016-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