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勞訴字第15號原 告 張躍騰訴訟代理人 石繼志律師被 告 陸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英津訴訟代理人 許樹欣律師
黃旭田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8月22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高瑞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勞訴字第15號原 告 張躍騰訴訟代理人 石繼志律師被 告 陸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英津訴訟代理人 許樹欣律師
黃旭田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8月22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高瑞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