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80號原 告 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村田訴訟代理人 吳永發律師
黃廷維律師被 告 中華日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冠懿被 告 王冠懿
黃昭平何澍霖黃千家黃國宸黃育箖共 同訴訟代理人 葉婉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權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2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采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