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83號原 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昭義訴訟代理人 吳艾黎律師被 告 華榮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賢明訴訟代理人 蘇俊誠律師 陳慧錚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調整權利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幸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和卿裁判案由:調整權利金裁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6-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