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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重訴字第 1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83號原 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昭義訴訟代理人 吳艾黎律師被 告 華榮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賢明訴訟代理人 蘇俊誠律師

陳慧錚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調整權利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幸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和卿

裁判案由:調整權利金
裁判日期:2016-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