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36號上 訴 人 吳素嬌即 原 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方秋樺、陽信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信託登記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民國105年4月29日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3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7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筱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彭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