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78號上 訴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訴訟代理人 郭雅慧被 上訴人 黃喜男
黃清益黃阿榮黃清安薛文益黃柄興黃國展黃耀琦黃福成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5 年8 月8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依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047,045 元,應繳裁判費106,19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宣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份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用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茵如┌──┬─────────┬─────┬───────┬─────┬────────┐│編號│土地地號: │ │公告土地現值 │土地面積 │權利範圍×公告土││ │高雄市岡山區 │權利範圍 │(元/平方公尺)│(平方公尺)│地現值×土地面積││ │ │ │ │ │(四捨五入) │├──┼─────────┼─────┼───────┼─────┼────────┤│15│灣裡西段0000 地號 │1/4 │ 3,100 │1348.49 │ 1,045,080 元 │├──┼─────────┼─────┼───────┼─────┼────────┤│16│灣裡西段0000 地號 │1/4 │ 3,100 │1348.49 │ 1,045,080 元 │├──┼─────────┼─────┼───────┼─────┼────────┤│17│灣裡西段0000 地號 │1/4 │ 3,100 │3699.00 │ 2,866,725 元 │├──┼─────────┼─────┼───────┼─────┼────────┤│18│灣裡西段0000 地號 │1/4 │ 3,100 │1348.49 │ 1,045,080 元 │├──┼─────────┼─────┼───────┼─────┼────────┤│19│灣裡西段0000 地號 │1/4 │ 3,100 │1348.49 │ 1,045,080 元 │├──┼─────────┴─────┴───────┴─────┼────────┤│合計│ │ 7,047,045 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