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0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簡秋嬋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凱馨、陳蕙芬、張文花、林顯宗因104 年度重訴字第209 號確認經營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73,5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7,65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管安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蓉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