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17號上 訴 人 徐慶璋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秀惠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月22日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17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1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佩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陳仙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