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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重訴字第 3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90號原 告 祭祀公業李祿法定代理人 李金全訴訟代理人 張禾凡訴訟代理人 王維毅律師被 告 吳炳毅

李邱秀金(李耀珍之承受訴訟人)李俊賢(李耀珍之承受訴訟人)李怡貞(李耀珍之承受訴訟人)李耀輝李添貴李有情陳文祥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陳純美被 告 李祥安

李祥宇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幸倫律師被 告 陳怜夷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黃羿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105年度審訴字第2427號確認派下權不存在等事件(含其後改分之本院106年度訴字第359號)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5年12月15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經原告撤回而終結,有本院106年11月22日電話記錄1紙在卷可證(參本院重訴卷四第111頁)。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怡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劉冠宏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裁判日期:2018-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