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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重訴字第 328 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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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麒霖陳威昇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動產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 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張玉茹

裁判日期:2016-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