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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重訴字第 3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39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棠宇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暐倫訴訟代理人 吳任偉律師複 代理人 莊曜隸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楊豐溢即楊豐溢建築師事務所

富林創意顧問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黃曉琳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培鈞律師上開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即反訴被告棠宇建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貳佰捌拾捌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該部分之訴。

理 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報酬事件,關於本訴部分,原告起訴時請求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92 萬元,及自民國10

4 年5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楊豐溢即楊豐溢建築師事務所應給付原告684 萬6,709 元,及自104 年5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嗣於107 年4 月16日具狀將上開訴之聲明第1 項擴張為: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843 萬2,000 元,及自104 年5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如其一被告已給付,另一被告於該給付範圍內免給付義務,經核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萬6,464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3萬3,176 元,尚應補繳1 萬3,28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子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駱大勝

裁判案由:返還報酬等
裁判日期:2018-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