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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重訴字第 3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39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棠宇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暐倫訴訟代理人 吳任偉律師複 代理人 莊曜隸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楊豐溢即楊豐溢建築師事務所

富林創意顧問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黃曉琳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培鈞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九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鄭子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駱大勝

裁判案由:返還報酬等
裁判日期:2018-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