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142號上 訴 人 潘清吉訴訟代理人 郭峻豪律師
江采綸律師石繼志律師潘永銘被 上訴人 蘇志成律師(即鐘稻遺產管理人)
鐘培翰鐘悅綾鐘浩元鐘耀門鐘耀庭鐘姵涵鐘智柔鐘培豪鐘培源鐘厚喨鐘梓瑄鐘炯煌共 同 謝國允律師訴訟代理人
參 加 人 潘富雄
潘富松共 同 周村來律師訴訟代理人 周元培律師
洪郁婷律師
參 加 人 許進源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律師複代理人 陳信維律師訴訟代理人 梁育誠律師
黃如流律師黃培鈞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租賃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4 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陪席法官欄「黃宣輔」之記載,應更正為「黃宣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原判決正本關於陪席法官欄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與原本不符之處,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賴文珊
法 官 黃宣撫法 官 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黃翔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