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13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訴訟代理人 湯景富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梁秦綱
葉清隆(即葉淑吟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因104年度雄簡字第967號確認債務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嗣於105 年9 月26日擴張上訴聲明。查本件上訴利益經擴張後為新臺幣(下同)312,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0 元,上訴人業已繳交3,150 元,尚應補繳1,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4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定安
法 官 張茹棻法 官 何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家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