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事聲字第173號抗 告 人即異 議人 吳宗賢即永河企業行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間因105年度事聲字第173號確定訴訟費用事件,抗告人對於105年9月13日本院異議駁回之裁定提起抗告;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王立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