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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仲許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仲許字第2號抗 告 人 速碼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崇瑞相 對 人 Beleco Co.,Ltd法定代理人 Young-Suk Park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承認外國仲裁判斷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本院105年度仲許字第2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伍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壹仟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抗告。

理 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 千元;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7條前段、第26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子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鄭淑臻

裁判日期:2017-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