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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司促字第 11 號民事其他文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1號債 權 人 瑞源路公教住宅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歐貞債 務 人 林麗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叁萬叁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6-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