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9401號債 權 人 翰林院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清煒代 理 人 徐儷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蕭羅淑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金額計算方式。
二、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公共基金等費用之證明文件。
三、提出代理人之委任狀。
四、債務人蕭羅淑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