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4091號債 權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林永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貴公司聲請狀所載判決金額、利息、訴訟費用之合計金額已逾給付之保險金額新台幣310,790 元,請貴公司確認債權金額及計算式。
二、請具狀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到院(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