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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司拍字第 1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135號聲 請 人 郭姵汝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石松之繼承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據台端提出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載,台端與第三人許慶祥、邱松根共有1 個抵押權,則台端單獨請求裁定拍賣抵押物之依據何在?如第三人許慶祥、邱松根委託台端聲請,請具狀更正聲請人為台端及許慶祥、邱松根,並提出許慶祥、邱松根出具之委任狀。

二、債權證明文件。

三、被繼承人劉石松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四、被繼承人有無向所屬法院聲明拋棄或限定繼承之法院所核發相關證明文件。

五、系爭抵押權設定之不動產附表。

六、提出高雄市○○區00000000地號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謄本應記載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之完整姓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16-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