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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司聲字第 7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701號聲 請 人 統合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盈婷相 對 人 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陳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固金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保固金等事件,業經本院98年度建字第68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 年度建上更㈠字第4 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上字第202 號民事裁定確定,爰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就上開訴訟事件前已聲請本院確定訴訟費用額,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聲字第225 號裁定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0,480元本息確定在案,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核屬實。是本件與前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係同一事實理由,本件聲請顯屬重複聲請,並無權利保護之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裁判日期:2016-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