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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司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 年度司字第 27號聲 請 人 楊秋祥相 對 人 合智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楊秋祥(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合智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管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業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1 日,經本院以隆民司已 104 年度司司 192 字第 0000000000 號函准予聲請人就任清算人備查在案。聲請人已於105年6月1日完結清算,依公司法第331條規定,造具各項表冊,提請股東臨時會承認,並陳報本院鑒核。另相對人已於105年6月17日經股東臨時會決議選任楊秋祥為簿冊保管人等語。

二、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此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即相對人之清算人主張其已將該公司依法清算完結之事實,並提出相對人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營利事業清算申報書、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清算期間損益表及收支表、清算後財產目錄、監察人審查報告書、帳簿保管清單附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依法即無不合。又相對人經臨時股東會決議將各項簿冊及文件指定由楊秋祥保存,而楊秋祥為相對人之清算人,並願擔任此職務等情,亦有相對人105年6月17日股東臨時會議事錄、願任同意書各1份附卷可稽,本院審酌楊秋祥為相對人之清算人,對相關資料之保存可期待付出心力,亦同意擔負此職務,堪認適合,爰指定由楊秋祥為相對人簿冊文件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管安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蓉柔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16-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