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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司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6號聲 請 人 何華勳即高雄硫酸錏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代表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終結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美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秀鳳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終結
裁判日期:2016-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