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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司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7號聲 請 人 黃崑雄律師即明帝科技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相對人明帝科技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清算報酬酌定為新臺幣參萬肆仟肆佰捌拾捌元。

理 由

一、按清算人由法院選派者,清算人之報酬,由法院決定之;清算費用及清算人報酬,由公司現存財產中儘先給付,民法第41條準用公司法第325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裁定選任為相對人明帝科技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聲請人依法完成清算程序,並製作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核定通知書,然因明帝科技有限公司僅謝明憲為唯一一位股東,又謝明憲死亡無人繼承,而無從依公司法第93條第1 項規定送相對人股東承認,是聲請人已完成清算程序,爰檢附清算期間之工作內容附表,聲請酌定清算報酬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已完成相對人清算乙情,業據提出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4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清算申報核定通知書、104 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核定通知書(清算專用)為憑,並有謝明憲之除戶資料及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3年4月16日高少家美103 司繼司優字第1265號函可佐,自堪認定,本院乃准予備查在案。又本院斟酌聲請人於清算期間辦理相對人之債權人陳報債權、刊報公告債權人陳報債權支出新臺幣(下同)300 元及向國稅局代繳相對人欠稅4,188 元等事務,並考量相對人無任何財產、債務亦僅一筆(即積欠國稅局稅款),清算事務單純,綜和衡量聲請人所支出之勞力、成本、費用、後續事項及風險,酌定聲請人之清算報酬以新臺幣(下同)3萬4,488元為適當。

四、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培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裁判日期:2017-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