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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司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9號聲 請 人 彭俊雄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善苗工業有限公司間聲請解任清算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韋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銘仁

裁判案由:解任清算人
裁判日期:2016-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