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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審勞訴字第 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審勞訴字第64號原 告 吳玲琴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律師

高嵐書律師楊聖文律師被 告 煒懋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源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1,001,296 元(包含資遣費815,616 元、積欠工資83,680元、年終獎金52,000元、預告期間工資50,000元),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提繳14,154元至原告勞工退休金帳戶,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15,450 元(計算式:1,001,296 元+14,154元=1,015,4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098元,惟其中請求給付積欠工資、預告期間工資合計133,680 元,應徵裁判費1,440 元部分,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即720 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378元(計算式:11,098元-720 元=10,378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裁判費5,500 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4,87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878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戴金龍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裁判日期:2016-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