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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審勞訴字第 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審勞訴字第60號原 告 馬克強(BOWMAN MARK JOHN)訴訟代理人 何怡君被 告 高雄市私立米倫外語短期補習班法定代理人 陳君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新台幣(下同)633,250 元、勞工退休金561,000 元、應休年假未休之工資181,672 元,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1,375,92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662元,惟其中請求給付應休年假未休工資部分,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1/2 即995 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3,667元(計算式:14,662元-995 元=13,667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裁判費7,232 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6,4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6,435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戴金龍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裁判日期:2016-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