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審補字第236號原 告 羅氏雪被 告 廣聖醫療社團法人附設廣聖護理之家法定代理人 林玉美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差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未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付原告平日、週六日、國定假日、特別休假日之工資,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949,698 元等情,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被告所在地法院即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水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