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審訴字第1624號反 訴 原告即 被 告 宋思葶即宋詩婷訴訟代理人 陳魁元律師反 訴 被告即 原 告 羅凱威訴訟代理人 鍾夢賢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合夥分配利益事件,反訴原告即被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歐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