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審訴字第1659號原 告 洪榮隆被 告 偉華財務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淑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0 萬元(即公司變更登記卡登記之原告出資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扣除前已繳納3,000 元,尚應補繳10,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水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