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審訴字第 13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審訴字第1339號原 告 郭聰發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明賢律師被 告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市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 陳國屏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贈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非訟事件法第5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家事事件法所定家事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之;家事事件之管轄,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管轄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2 條前段、第5 條亦有明定。再按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繼承人間因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得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70條第1 款前段、第2 款,亦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就被繼承人鄭仁鈞(民國101 年6 月6 日歿,生前住高雄市○○區○○巷00號)之遺產之本於遺贈法律關係請求權存在事件,核屬家事事件法第3 條第3 項第6款所規定之家事事件,應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 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裁判日期:2016-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