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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審訴字第 24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審訴字第2495號原 告 高牡丹訴訟代理人 宋清德被 告 曾坤章

李源吉黃碧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略以被告於本院95年度重訴字第24號履行協議分割契約事件民事判決確定後,仍繼續無權占用原告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 ○○○○ ○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由,而本於所有權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拆屋還地並給付不當得利。然查系爭土地所在地及被告住所地俱在高雄市旗山區,則依民事訴訟法第第1 條第1 項及第10條第1 項規定,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裁判日期:2016-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