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審訴字第2562號原 告 盧俊宏
盧麗蓉被 告 盧麗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遺產分配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屏東縣東港鎮,有被告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