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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審訴字第 20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審訴字第2019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被 告 吳雨宸

何韋勳上列當事人間代位終止借名登記等事件,按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此有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抗字第56號民事裁定理由可稽。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何韋勳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 ○○○○○○ ○號土地(權利範圍均為1000分之338 )及其上同段1191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所有權移轉登記為被告吳雨宸,乃係本於代位權為主張,是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上開房地價值為斷,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72,425 元【計算式:(面積501 ㎡×公告土地現值75,313元/ ㎡×338/1000)+(面積51㎡×公告土地現值50,000元/ ㎡×338/1000)+建物現值310,900 元=1,672,42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32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8,920 元,應再補繳8,712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裁判日期:2016-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