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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審訴字第 22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審訴字第2257號原 告 洪定城即鵬發漁網具行訴訟代理人 陳崇善律師被 告 交通部航港局法定代理人 祁文中被 告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國英被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伊忱律師

楊宜樫律師蕭乙萱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拆遷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1 項但書第

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9月10日以105 年度補字第1755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5 年9 月14日送達原告,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歐文政

裁判案由:給付拆遷補償金
裁判日期:2016-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