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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審訴字第 22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審訴字第2258號原 告 畢文光上列原告請求分配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非訟事件法第5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家事事件法所定家事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之;家事事件之管轄,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管轄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2 條前段、第

5 條亦有明定。再按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繼承人間因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得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70條第1 款前段、第2 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以被繼承人畢大德(民國105 年5 月12日死亡,生前籍設高雄市○○區○○○路○○○ 號)生前立有遺囑,請求依該遺囑分配畢大德所留遺產等情,核屬家事事件法第3 條第3 項第6 款所規定之家事事件,依同法第2 條前段、第70條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2 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水木

裁判案由:遺產分配等
裁判日期:2016-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