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審訴字第2370號原 告 大洋航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俞振良被 告 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翠蓮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新台幣5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9 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
105 年9 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