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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審訴字第 3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審訴字第343號原 告 吳玉華

吳宜軒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仲志律師被 告 世霖奈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亞平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法定清算人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與被告間股東關係及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顯非對於親屬關係或身分上權利有所主張,核其性質應屬因財產權而涉訟,依原告起訴狀所附被告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記載,原告吳玉華、吳宜軒持有股份數分別為4,900 股、2,400 股,以每股金額新臺幣(下同)1,000 元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3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27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3,000 元,應再補繳70,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歐文政

裁判日期:2016-03-03